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街**号**小区**号**门**室。2020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购买、使用虚假的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农机牌照、行驶证的方式,利用国家对运输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车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骗取通行费。
1.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黑E****3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山西襄垣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到黑龙江省大庆英歌收费站驶出,骗取通行费人民币3,574元。
2. 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黑E****3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安徽颍上东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到黑龙江省大庆英歌收费站驶出,骗取通行费人民币4,097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7671元。孙某某已补缴全部过路费。
2020年12月5日,孙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关于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的查验标准》、价格计算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验信息记录表、介绍信、违法情况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收缴笔录;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孙某某对黑E****3车辆的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孙某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全部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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