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1********,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镇**街**号**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喀喇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至6月期间, 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人李某某通过一名广西籍男子张某某介绍,先后两次到喀喇沁旗林营子村找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勘查金矿石,后二人达成口头购买协议后,李某某与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其聘用的专业采样人员在孙某某及张某某的陪同下将金矿石取样并做好标记。取样的金矿石李某某在十家满族乡林营子村四组杨某某的贡碾子碾碎后。将碾碎的金矿石分四次进行检验,其在沈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化验一次,结果为金矿石每吨含金量79.95克,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方正地质矿产化验有限公司化验一次,结果为金矿石每吨含金量60.20克,在内蒙古赤峰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实验室化验一次, 结果为金矿石每吨含金量70 .6克,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矿产勘查开发院实验室化验一次,结果为金矿石每吨含金量72.56,克。2019年7月9日,李某某到喀喇沁旗林营子村孙某某堆放金矿石的位置查看金矿石无误后,将59.94吨金矿石用车辆运走并通过手机银行向孙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人民币776200元。李某某将金矿石运送到湖北省大冶市牛角山陈家湾鸿盛磨粉厂后将金矿石磨成粉,并从矿石粉中取样到大冶市有缘化验室进行化验,化验结果为每吨金矿石含金量3.42克至4.10克。李某某报警称此次被骗钱款7762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查重报后,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从矿石的选样、检测、粉碎、都是李某某和其聘用人员做的,孙某某并没有经手。本案客观要件不清:孙某某是什么时间、地点、采用什么手段、方法,将低品位矿石变化为高品位矿石,从而欺骗了被害人的。退查后,侦查机关认为不能查清。据此,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无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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