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家属楼**号楼*8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使用被害人王某某身份信息,欺骗王某某进行面部识别,继而以王某某名义开通分期乐网贷,后以借用银行卡转账为名骗取王某某卡号,绑定分期乐网贷,成功获得6000元贷款。贷款到账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该笔钱款转入其名下支付宝,并最终转入其个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赔偿王某某,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不高,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没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