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蛟检刑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乡**村**屯,现住蛟河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6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5日、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6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6日9时许,在蛟河市**酒店和**地的**银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际未能承包下来任何工程却以能承包下来工程需交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裴某某共计人民币8.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清借款是否与承包工程项目有关联,仅有一份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蛟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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