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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晓文,湖南省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2020年2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介绍刘某某为衡阳市*甲用品有限公司及衡阳市*乙用品有限公司虚开了17份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53894元,税额167438.7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退缴税款,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并建议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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