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街**号,住河北省泊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经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法人代表孙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于2016年4月取得**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价税合计共计350100,涉税金额50839.23元。于2016年5月通过刘某某介绍,又取得**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共计327290元,涉税金额47554.96元。孙某某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共计677390元,涉税金额98394.19元,并按照发票票面金额的7%支付对方开票费,其所购买的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抵扣,2016年11月份,孙某某对上述发票进行足额补税。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涉案数额不大,案发前已补缴税款,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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