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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科尔沁区**号楼**单元**。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处,主要经营电器材料。孙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通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从**处购买电器材料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孙某某经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公司为**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791,157.32元,税额397,229.52元用于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孙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自首;在案发后孙某某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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