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61975********,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有限公司原财务总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小区**栋**单元**楼**门)。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担任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2012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以**公司的名义向巴彦县中医院销售中药饮片,合计销售额200多万元,至案发时巴彦县中医院结算了100多万元的购药款。2016年6、7月份,**公司因为欠款的问题控制了**公司的账户,孙某某为了拿到巴彦县中医院的部分购药款联系了吉林省**药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用私刻的印章,向巴彦县中医院提供了**公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变更证明,其中50万元的药款通过**公司转给自己。
本院认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