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7日)
五某某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于2018年5月负责看管新疆城建集团在111团5连的库房,负责看管该公司项目部存放在此处的设备及材料。2018年5月一天,因自己缺钱花找到了老乡丁某某,称自己想出售库房内存放的钢材,丁某某的儿子许某某联系了经营沙场的朋友周某某来到库房拉走了5块厚钢板和一些薄钢板(未称重),周某某给了孙某某现金5000元。
2、2018年5月一天,许某某和一个收废品男子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看管的库房,要以600元一吨的价格收购院内螺纹钢,孙某某表示同意后收废品男子拉走了8吨多的螺纹钢,丁某某又装走了一些钢管和四根工字钢卸到许某某家厂里。许某某从收废品男子得款4800元后,给孙某某两件伊力英雄白酒和2000元现金。
3、2018年5月一天,许某某家滴灌带厂需要建一个工棚,孙某某对丁某某称自己库房右侧一些钢管可以拉走,于是许某某和其父亲拉走钢管十余根;7-8天后许某某和其父亲又拉走8根钢管和10根工字钢,另外拉走了十几个钢管卡子;又过了半个月左右,许某某和其父亲找到孙某某经其同意后拉走了15根左右的工字钢,之后许某某给了孙某某3000元钢材款。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利用新疆城建公司项目部库房库管员的便利条件,将其管理的库房内钢材擅自处分,获取非法利益10000元,其违法犯罪行为共造成公司损失50788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五某某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五某某垦区公安局扣押孙某某的涉案款人民币1118元发还被害单位新疆城建集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某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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