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18年1月19日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3日、2018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8年1月17日,马某某在胶州市**路**洗浴中心负责整体管理,组织管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郭某某在胶州市**路**洗浴负责向嫖客介绍卖淫女和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高某某负责**洗浴的夜班收银以及一楼男浴的卫生打扫;孙某某负责**洗浴的白天收银及一楼女浴室的卫生打扫。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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