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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9********,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小学文化,鲁易购传销组织会员总监级别,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8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鲁易道集团,鲁易购公司法人沈德同伙同该公司高管人员(均已被湖南警方打击),自2016年以来,通过易铺宝(网上虚拟商铺)为媒介,采取静态收益、动态收益的传销制度,要求参与者缴纳入门会费成为会员、并发展会员、且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进行传销活动,涉案会员10万余人,涉案资金50亿余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7年4月份,加入该传销组织,系该传销组织骨干人员,在临沂市兰山区组织、领导“鲁易购”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会员从中谋取暴利,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管理名下会员。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鲁易购”传销组织中已达到总监级别,名下会员124人,达到4层级别,直推会员14余人,获利224174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丈夫王加春于2019年1月14日主动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交纳违法所得50000元,现该50000元违法所得款,现暂存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涉案款专用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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