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屯。因涉嫌窝藏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姜某甲、姜某乙、孙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20日中午11时许,青冈县**乡**村村民姜水波(另案处理)发现其妻子王某甲和青冈县**镇居民王某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于是当晚20时许拿着水果刀来到王某乙家将王某乙杀死后逃跑。姜某丙先后辗转到哈尔滨、北京、广东、江苏等地。在广东湛江的时候,姜某丙没钱生活,便给其二姨孙某甲打电话,告诉孙某甲他杀人逃跑这事,并让孙某甲给其汇2000元钱,同时将银行卡号发给孙某甲。孙某甲怕给姜某丙汇款会被公安关发现,就没有给其汇款,而是把姜某丙打电话的事告诉了其侄女孙某乙,让孙某乙告诉被姜某乙此事。孙某乙找到姜某乙说姜某丙让孙某甲给汇钱,但是孙某甲没有汇。知道这事后,姜某乙打电话给孙某甲,让其帮忙给姜某丙汇1000元钱,孙某甲不同意。后孙某甲将姜某丙给发的银行账号发给孙某乙,孙某乙又将银行账号给了姜某乙。姜某乙怕直接给姜某丙汇款会被公安机关发现,就给在山东的弟弟姜某甲打电话,让姜某甲给姜某丙汇1000元钱,并将孙某乙给的银行账号发给姜某甲。2010年6月30日,姜某甲将1000元钱汇到了姜某丙提供的银行账户,姜某丙于当日将1000元取出,用于日常花销。
2020年1月21日,另案犯罪嫌疑人姜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姜某乙、孙某甲、孙某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