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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87********,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牟平区龙泉镇泉福路6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窜至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某某东风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处山野菜杂面条饭店门口人行道处,将一辆黑红色森地牌电动车盗走。后经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价认定【2019】413号),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574元。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不起诉决定,故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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