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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无固定工作,暂住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公寓。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深圳市西丽街道**网吧伺机盗窃,见被害人余某某趴在桌子上睡觉,旁边放着一部金色华为P9手机,趁无人注意时,偷偷将手机拿走后离开网吧。

同日凌晨5时许,孙某某到深圳市西丽大堪村**网吧伺机盗窃,见被害人肖某某趴在桌子上睡觉,旁边放着一部圆通公司发的专用收件手机,趁无人注意时,偷偷将手机拿走后离开网吧。

同月21日5时许,孙某某又到深圳市西丽街道**网吧伺机偷盗,见被害人李某某趴在桌子上睡觉,旁边放着一部黑色华为G7-TL00手机,趁无人注意时,偷偷将手机拿走后离开网吧。

经鉴定,部分涉案手机分别价值1140元、280元。2019年6月21日,孙某某在深圳市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孙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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