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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园**号楼**门**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工作的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万城聚豪工地,趁他人不注意之机,多次盗窃工地施工现场内的铁质卡扣若干,后贩卖给废品收购站,所获赃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工地发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盗窃卡扣行为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赔偿对方人民币1000元。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万城聚豪工地工作之机,趁工地保管人员不注意,先后三次盗窃工地仓库门口的铁板,每次盗窃铁板3块,均销售给申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铁板总价格共计人民币65元。案发后,上述被盗铁板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销赃所得人民币27元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后被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工地相关人员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窃赃物照片;2.书证: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漆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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