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21日9时55分,杜某某(已起诉)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乘坐57路公交车(车号吉B****2),当车辆行驶至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公交站时,杜某某(已起诉)采用扒窃方式盗窃被害人许某某存放在右侧裤兜内的560元人民币,二人随后在柴草市公交站桩下车,下车后杜某某(已起诉)从窃得的560元中抽取200元人民币分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二人具有盗窃共谋,孙某某没有实施帮助杜海宾盗窃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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