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里**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先后三次在北京市大兴区物美超市枣园店内盗窃胡姬花古法花生油、大红门牌白蒜肠等商品,后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1.8元。2020 年11月2日,孙某某亲属已赔偿被盗单位损失,被盗单位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被当场抓获并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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