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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71********,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区,现住大庆市**大街**小区,**职工。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由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镇赉县**厂厂区一平房内陆续安装378台比特币挖矿机,并安装设备取暖,以窃取用电方式使用挖矿机设备,累计用电87273度,价格鉴定人民币48576.0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全部损失,被害单位**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厂给予谅解,不追究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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