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80********,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村**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村**室。2018年9月6日因酒驾被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拘留10日;2020年4月30日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罚款200元。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7日晚19时许,孙某某陪同其朋友崔某某以及崔某某朋友常某某来到位于本区**村**号被害人王某某家看狗。期间,王某某陪同崔某某和常某某到楼上看狗,孙某某在一楼等待时,趁机将王某某放在一楼房间内床上的钱包打开,从中偷拿2000元现金后,将钱包放回原处。次日上午,王某某发现钱包内2000元现金被盗,怀疑系孙某某所为,并打电话告知崔某某。崔某某找到孙某某,孙某某承认盗窃事实,并把2000元钱通过崔某某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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