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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6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51年0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乌山自然村*号。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凌晨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窜至安吉县梅溪镇车站、梅溪镇石某某大方传统菜附近、梅溪车站加油站对面地点,先后五次实施盗窃盆景行为,得赃物9盆盆景。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孙某某盗窃所得盆景扣押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退赃退赔,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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