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饶丰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座**宿舍,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一块天梭手表偷走。经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表价值2512元。
案发后,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被盗手表,取得了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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