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3********,汉族,高中肄业,工作单位:柘城县**厂,住柘城县**城**楼。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给老王集乡余心白村刘某某家中经营的饭店兑皇府井酒奖,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250块现金盗走。
2020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给老王集余心白李某某经营的代销点兑皇府井酒奖,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两条小苏烟盗走,价值400元。
2020年7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给柘城县洪恩乡魏庄村位某某饭店内兑皇府井酒奖,因饭店关门无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趁被害人位某某家大门敞开,家中无人看管之际,从大门进入被害人家中,将堂屋条几上的4盒苏烟牌香烟及厨房抽屉内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总价值2080元。
赃款赃物均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潘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位某某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属初犯、偶犯,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省院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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