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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19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鹿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鹿邑县**乡****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义乌市**镇**村,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闪电”牌山地自行车盗走,后逃离现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自行车的价格为3500元人民币。现涉案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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