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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住东营市东城**小**室。2018年9月12日因盗窃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初某某用秘密手段将山东**石油公司存放于东营**石油公司院子内的一个六米的集装箱,一个二层台,三个铁架子等油田物资用自备吊运输车运走,将集装箱存放于初某某指定的厂区内,剩余物品由孙某某处理。2018年9月11日,山东**石油公司负责人贾某某发现上述物资被盗后报警,被盗物品总价值二十五万元左右。当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初某某将以上设备送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认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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