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住东营市东城**小区**室。2018年9月12日因盗窃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初某某用秘密手段将山东**石油公司存放于东营**石油公司院子内的一个六米的集装箱,一个二层台,三个铁架子等油田物资用自备吊运输车运走,将集装箱存放于初某某指定的厂区内,剩余物品由孙某某处理。2018年9月11日,山东**石油公司负责人贾某某发现上述物资被盗后报警,被盗物品总价值二十五万元左右。当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初某某将以上设备送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