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98********,汉族,大学文化,学生,群众,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街**城**庄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梅洪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人民币630元价格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性保健品“黑马”5条,并将其中4条交给郝某某(另案处理)对外售卖,当月,郝某某分两次将4条性保健品“黑马”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销售的性保健品“黑马”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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