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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3MA71T4****,单位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诉讼代表人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58********,系被告单位职工,联系方式13519051225。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202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省武威市**县甘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现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家住甘肃省嘉峪关市****街区****号,现暂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村甘肃**有限公司。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天祝藏族自治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服务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6月8日至7月6日、自2018年8月1日至10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5月28日至6月12日

本案审查终结后,于2018年11月1日起诉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4日,本院撤回起诉。

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天祝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甘肃**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从天祝县华藏寺镇岔口驿村以流转的形式承包了岔口驿村集体林地96.28亩,用于发展林下经济及旅游开发。2016年5月甘肃**传媒有限公司将流转承包的96.28亩林地中的40亩林地以每年两万元的租费租给了甘肃**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某某),用于发展特色林下旅游经济,2016年6月甘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征占林地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林地内的林木后,在林地内修建游客接待大楼(餐厅)、鱼池、人工湖及硬化了游客接待大楼(餐厅)前的道路等建筑物。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甘肃**服务有限公司在林地内修建游客接待大楼(餐厅)、鱼池、人工湖及游客接待大楼(餐厅)前硬化的道路占用林地的面积及滥伐林木蓄积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公司修建房屋等设施非法占用林地4.86亩,滥伐林木蓄积量12.902立方米,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天祝县分局对涉案林木数量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服务有限公司及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或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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