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白山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捕前住长春市**栋**单元**室。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8年4月9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经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5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某某,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8年11月16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
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9日13时许,长春市居民徐某某、孙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车牌照为吉A****G)由长春市向白山市行驶,车中藏有大量毒品。我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白山市江源区白山东高速收费站对徐某某、孙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在民警对徐某某、孙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盘查时,孙某某向车窗外抛洒出大量疑似冰毒物,经民警现场勘查,提取出大量疑似冰毒物,经称重,共计370.92克,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向车窗外抛洒的大量疑似冰毒物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7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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