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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将一辆白色尼桑天籁轿车(鲁******)抵押给被害人左某某,取得为期一个月的借款人民币11万元。2017年4月份,孙某某偿还了左某某部分借款后还剩5.3万元未还。2017年10月份,孙某某在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租赁白色别克轿车一辆,谎称该车系自己妻子的并伪造车辆行驶证,将该车抵押给左某某,换回了以前抵押的轿车。2018年1月1日租赁的别克轿车被租赁公司取走。2019年5月14日孙某某投案自首将剩余欠款全部归还,并取得了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据、抵押合同、收条,伪造的车辆行驶证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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