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林,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在吴某某不方便时,帮其为参赌人员黄某某、周某某在赌博网站上 “上分、下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 ,避免特别 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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