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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工业区**宿舍,群众。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吉利冀******轿车,沿唐山市丰南区河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毕家圈一个超市门前时,被丰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其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酒精含量为91.26mg/100ml,系醉酒。孙某某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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