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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邓州市**对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邓州市三贤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南,撞到行人朱某某,致使朱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8月28日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孙某某自动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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