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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在莒南县贝克酒店被告人孙某某房间内,孙某某借给朱某某一万元后,让朱某某写了一张十万元欠条、一张十万元收到条并填写了一张车辆买卖协议。后孙某某以朱某某书写的十万元欠条及收到条为由向朱某某索要钱财,朱某某遂找到孙某某让其帮助协调要回书写的十万元欠条、收到条,孙某某在明知孙某某系敲诈的情况下,仍以朱某某书写的十万元欠条及收到条为由帮助孙某某敲诈朱某某3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将涉案全部款项返还给朱某某。

2020年6月14日,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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