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7********,汉族,山东省莱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莱西市**街道**村。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27日,莱西市**街道**村委与任某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本村荒山对外承包,约定承包期内该宗荒山上原有葬墓者配偶去世后可继续葬入,但不准再增加新的墓葬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父亲埋葬在该块承包地内。2017年3月27日,孙某某妻子因病去世,次日,孙某某要将妻子葬入祖坟,与孙希亭等人到该处建坟下葬,与承包方相关人员发生争执,后经协调,任某功与该村书记付给孙某某人民币1万元,孙某某将其妻子葬于他处。

本院认为,本案因公序良俗产生的纠纷引发,涉案数额小,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且没有前科劣迹,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