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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牌号粤E8****出租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行驶。当其驾车行至南海区财政局门口路段时,因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粤E6****变道对其行车造成影响,遂心生不满,并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其又驾车截停陈某某车辆,并下车用脚将陈某某所驾粤E6****车辆右前轮上方踢凹陷,后又驾车用车身对该车右前门位置进行碰撞,造成粤E6****车辆右前翼子板、右前门、右侧围总成等零部件损毁。后陈某某报警,孙某某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往进行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鉴定,上述车辆被损毁零部件价值共计人民币8094元。

案发后,孙某某家属积极向陈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9600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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