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6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3月2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2017年4月21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雷州市企水镇田园村委会于2011年11月1日与吴某某签订海滩承包合同,年限为五年。林某甲和林某乙负责海滩的管理工作。2015年11月28日8时许,林某乙在企水镇田园村村前海域看见有几艘沙虫船在林某甲管理的田园村村前海域进行沙虫捕捞作业。经驱赶未果后,林某乙将该情况打电话告诉林某甲。林某甲即纠集孙某某来到企水镇企水港海面附近,首先登上一艘正在进行沙虫捕捞作业的渔船(粤雷渔32140号)并警告船上人员停止作业并离开。船员不理会林某甲,林某甲便用砍刀砍坏渔船的水管,用铁锤打坏驾驶舱门的玻璃,并且拿走船上的沙虫。然后,林某甲伙同孙某某登上第二艘渔船警告船上人员停止作业并离开,第二艘船很快离开现场。当日10时许,林某乙带朋友“老二”(另案处理)到海滩与林某甲等人相遇。当时林某甲发现附近海域有一只无牌沙虫船还在作业,于是林某甲和林某乙、“老二”、孙某某等人一起登上这艘沙虫船并恐吓船上的工人不准再过来海域作业。随后,林某乙用自带的西瓜刀砍烂船上的水管。作案后,四人逃离现场。带走的5斤沙虫已被追回并退还陈某某。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粤雷32140号渔船上被损坏物品的损失价格为42元,无号船舶被损坏物品的损失价格为90元,两船损失价值一共132元人民币。案发后,林某甲、孙某某和林某乙一共赔偿给被害人邓某某、周某某各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对林某甲、孙某某、林某乙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因海域作业纠纷,林某甲、林某乙纠集孙某某、“老二”毁坏他人财物,值款132元,数额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孙某某属于被纠集者且没有动手毁坏财物。因此,孙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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