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下午4时许,在****乡****屯村,因家庭琐事在其家院内殴打其妻子田某某、儿子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使用一把铁锹殴打田某某头部,经农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脑部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枕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创口评定为轻微伤。现双方已经和解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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