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7时,孙某某与戴某某在淮安市汽车北站内检票口1号门附近,双方因带客发生纠纷后互相打架,在此过程中孙某某将戴某某打倒在地,用脚踢戴某某右侧肋巴位置,后被拉开。经鉴定,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