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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8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我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19年9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系同居关系。2019年8月8日23时许,在德惠市锦绣富苑小区1栋4单元603室,因生活琐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孙某某用手将被害人吕某某前胸及右侧阴囊抓伤。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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