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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1********,汉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况万学,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丰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21日协议离婚。201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陈某某来到孙某某所在的丰都县**中学附近看望孩子,在孙某某的出租屋内发现有女性的睡衣、拖鞋和一把车钥匙,便怀疑孙某某在婚前出轨。后陈某某将上述衣物装入一个袋中,拿到丰都县**中学找孙某某理论。双方见面后,孙某某多次口头向陈某某索要手中的袋子,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孙某某用手去拖陈某某手中的袋子,陈某某抓住袋子不放,孙某某在拖陈某某手中袋子的过程中,造成陈某某左尺骨茎突骨折。2019年4月29日经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孙某某究竟实施何种行为导致陈某某手臂受伤以及孙某某对造成陈某某伤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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