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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4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2020年4月21日因打人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其年满满70周岁,不执行),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3日,莱阳市公安局再次移送起诉。

莱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姜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晚上7时许酒后到孙某某家后,被孙某某用刀捅伤。2020年5月27日,经莱阳市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姜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姜某某酒后进入孙某某家目的不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是在何种情况下捅伤姜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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