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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87********,汉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坊**学院教师,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巷**号**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20时许,在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街**路**小区30号楼1单元门口,孙某丙因停车问题与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赶到现场后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致使王某某面部受伤流血。2019年7月8日,经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王某某面部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8月22日,孙某甲电话传唤到案,已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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