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本市**镇**村**水库边上与被害人唐某某相遇,双方因口角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用力一推,致使唐某某撞上栏杆受伤。经鉴定,唐某某受伤致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但本案属邻里纠纷引起,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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