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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78********,汉族,高中文化**段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8日被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8时许,在山海关区水泉早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其父母进出小区一事与在早市路边卖菜的金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孙某某与金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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