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均系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居民,之前因停车位问题发生过争执。2019年9月25日18时许,董某某酒后在小区看见孙某某正在停车,便上前找孙某某理论,二人发生口角后相互撕打,被人劝开后孙某某从自己车中取出强光手电筒一把,继续与董某某打斗,后孙某某持手电筒将董某某颜面部打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董某某的陈述、孙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