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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吉林市昌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号楼**单元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拳脚殴打赵某某,造成赵某某眼部、胸部受伤。经鉴定:赵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眼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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