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3********,户籍在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号,现住本市徐某某**路**弄**号**室。上海市**学校教师,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宏斌,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本市徐某某龙吴路997号植物园2号门口因孙某某踢踹停车场地桩而与该停车场保安、被害人谭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殴斗平息后谭某某持刀追赶孙某某,致孙某某在躲避过程中横穿龙吴路横道线被一轿车撞伤构成轻伤(谭某某已另案处理)。后经鉴定,谭某某左侧第6-8肋骨骨折(共计3处),均构成轻伤。
2020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民警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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