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挪用资金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管理(原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住北京市**区**堂**园**楼**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于2015年1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丈夫赵某某(技术参股,占股60%,被本院不起诉)、**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股10%)、江苏**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股30%),赵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实际运营。2015年6月至9月,赵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利用管理该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3万元用于打新股、理财,获利人民币8235.06元。

2017年3月,赵某某与中科天艺公司、通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资人民币400万元收购两家公司股权,持有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