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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望某某利水二期建筑商孙某某在承建**二期1号、3号楼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工人关某某等25名工人在该工地干活,工程全部完工后,望某某利水二期开发商李华将全部工程款以楼房和现金的形式向孙某某支付完毕。孙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未向关某某等25名工人支付工人工资,恶意拖欠工人关某某等25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144.300.00元,后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2017年3月16日望某某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并被抓获后主动筹集资金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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