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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9年7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至7月18日被临时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同年7月3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其丈夫朱某甲(已判决)2008年在广东经营一家不锈钢压延厂,先后在朱某乙处借款140万元,在朱某丙处借款300万元,在晏某某处借款10万元,后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倒闭。为追回贷款,朱某乙、朱某丙、晏某某将孙某某、朱某甲诉至法院。2015年7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孙某某、朱某甲、佛山市南海区富煌久旺不锈钢有限公司应归还朱某丙借款300万元及其利息,归还晏某某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归还朱某乙借款140万及其利息。2016年7月5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向孙某某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于2016年10月9日公告送达。

经查,孙某某有部分执行能力:1.孙某某夫妻在双峰县**村**组有房屋一栋;2.孙某某夫妻均在**保险公司购有多支分红型保险;3.孙某某与朱某甲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1月在外务工,期间有务工收入10万元左右。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未按照判决及报告财产令等生效文书的要求,隐藏财产未依法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未依法履行执行义务。

2019年7月15日,孙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还款承诺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朱某甲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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