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农民。2019年5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秋天,孙某甲(已判决)纠集冉某某、蔺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冉某某(以上五人以判决)等人,为垄断保定市满城区**村、**村等地葡萄箱子交易市场,通过在路口盯着、不让卸车等方式,多次强迫葡萄箱子生产厂家和使用葡萄箱子的客户必须通过他们进行交易,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形成恶势力团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仅跟着孙某甲干过两三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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